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了食品安全的风险。保障食品安全,不仅需要对生产条件作出详细具体要求,也要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禁止性规定
(一)食品生产原辅料的禁止规定
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食品,禁止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食品,禁止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禁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生产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禁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禁止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禁止规定
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四)特殊膳食的相关禁止规定
禁止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掺杂使假的禁止规定
禁止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肉类及其制品的生产禁止性规定
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禁止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禁止生产经营被污染食品、食品添加剂
禁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标签标示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其他禁止性规定
禁止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四、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禁止性规定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五、标签、说明书、广告内容不得虚假及宣传功效的规定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保健食品的禁止性规定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