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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讲规则】总局答复 | 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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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法律适用问题”,市场监管总执法稽查局予了答复。


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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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级食品监督抽检中,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较多(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超限量),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后处理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销售农产品的普通商超(企业性质)是否属于农安法第50条第二款所说的农产品销售企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农产品的食品摊贩按照农安法第50条第三款还是三小条例进行处罚?

烦请总局领导答疑释惑!

留言日期:2022-03-28

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的,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开展处置工作。
二、参照前款答复。
三、地方有三小规定的按照三小处理,没有三小规定的按照食法处理。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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